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陈根懋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经营者:陈根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陈根懋百货超市店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陈根懋百货超市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陈根懋百货超市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陈根懋百货超市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陈根懋百货超市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