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史杰与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7民初652号
案件名称史杰与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杰,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52号原告:史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建新街建设大厦。

主要负责人:崔维川,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田。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田。

被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宝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杰与被告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