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52号原告:史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建新街建设大厦。
主要负责人:崔维川,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田。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田。
被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宝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杰与被告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