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1429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安吉县茶叶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
委托代理人:钱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谷山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6号院6号楼1层127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
被告:北京绿世缘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5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任长青。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北京云谷山茶叶有限公司、北京绿世缘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