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6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市立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砀山路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涛,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和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砀山路正业置业投资公司商办楼一楼。
负责人:孙春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涛,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3585号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亮,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合肥市立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东公司)、上海和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客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立东公司申请再审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第29318号无效宣告审查请求决定,宣告“汽车(2008款客户之星)”(专利号ZL20073015××××.9)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并于2016年6月22日发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星客特公司无权要求停止销售涉案车辆、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第293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星客特公司不服该行政决定,已经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需以涉案专利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9318号决定尚处于行政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本案应中止审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