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464号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三益围”(王双清厂房)首层第一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R。
法定代表人:沈四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伟,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20201410015884。
委托代理人:黄燕山,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20201611400787。
原告:颜建良,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施斌,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诉被告施斌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承担500元,退回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