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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阿斌调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627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阿斌调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阿斌调料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627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阿斌调料商行经营者:周斌高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阿斌调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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