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XXX号京燕饭店东配楼2层。
法定代表人:陈德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2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上诉人住所地、主要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3.被上诉人提供的涉案网站的IP地址仅与上诉人CDN合作厂商有关,该IP地址并非上诉人服务器的地址。
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推广其网络游戏时,擅自使用上诉人“长生界”商标和作品名称,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上述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述在互联网上实施的擅自使用商标、作品名称、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上诉人据此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