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24-4号。
法定代表人:杨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威霖住宅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理镇,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威霖住宅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案应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威霖住宅设施有限公司以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一种空调风栅”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模具及制造工具并赔偿损失。
该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尽管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山东苏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