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146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4、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昌县乐享综合超市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三段许昌胡同36号。
经营者:马刚。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昌县乐享综合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之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