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08号原告:刘伟伦,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焊宝电子工具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王小华。
原告刘伟伦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焊宝电子工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220300537.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刘伟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伦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