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伟伦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焊宝电子工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808号
案件名称刘伟伦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焊宝电子工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伟伦,深圳市龙岗区龙城焊宝电子工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08号原告:刘伟伦,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焊宝电子工具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王小华。

原告刘伟伦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焊宝电子工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220300537.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刘伟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伦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