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772号原告:山东料理十兵卫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华锋,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欣,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丁乙,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济南蜂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料理十兵卫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欣、丁乙、济南蜂鸟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料理十兵卫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计500元,由原告山东料理十兵卫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