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251号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须佶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贺,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菏泽开发区高思教育信息咨询中心。
负责人:王效忠,该中心经营者。
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开发区高思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