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涛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萍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067号
案件名称张涛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萍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涛,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萍儿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乐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亲联电子有限公司,刘汉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67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上海萍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平平。

被告:东莞市乐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余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亲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汉兵。

被告:刘汉兵,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萍儿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乐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亲联电子有限公司、刘汉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张涛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