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0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博文百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邓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博文百货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