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11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景园老街坊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注册号340403600318236。
经营者:龚晓梅,女,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景园老街坊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植代理审判员 姚丽娅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