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243号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美食街极速飞扬饰品店。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负责人:杨月光,业主。
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美食街极速飞扬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