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哥曼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894号
案件名称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哥曼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哥曼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894号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彭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英涛、杜勇,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哥曼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虞优儿。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吉户外公司)与被告宁波哥曼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曼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多吉户外公司诉称,彭辉系专利号为ZL20122045××××.1“一种多功能铲”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经彭辉许可取得了该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

多吉户外公司发现,哥曼德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天猫”网站大量销售仿冒案涉专利的多功能铲,其行为构成侵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哥曼德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开支1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多吉户外公司起诉哥德曼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涉及侵权行为地应当是哥德曼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专利产品行为的发生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以原告指定的被控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现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四川省。

而被告哥德曼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海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