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民初38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千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张盛新村11栋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千刚,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天均,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友,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千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讯网络公司)为与被告雷天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千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彤,被告雷天均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登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讯网络公司诉称,2014年7月起,千讯网络公司通过备案并开始经营www.99shi.com网站,备案号“陕I**备14006637号-1”,网站备案名称“酒市网”。
2015年10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千讯网络公司取得“酒市”注册商标,核定类别为第35类,其中包括“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信息、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
被告雷天均在其经营的www.9shi.net网站上以“酒市网”作为网站名,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业务,大肆推介宣传,导致原告的网站流量巨大分流,严重影响了原告网站的良性发展,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
诉请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侵犯原告所有的“酒市”商标所有权;
2、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www.9shi.net网站上使用“酒市网”字样,立即删除其在“搜狗百科”上的“酒市网”词条介绍,立即停止在百度、搜狗等其他网站以“酒市网”名称宣传www.9shi.net网站,并在该网站首页及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证据公证费18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雷天均辩称:原告商标注册在被告使用之后,被告没有侵权,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千讯网络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酒市”商标注册证,2、(2016)川国公证字第72722号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3、邮件及QQ聊天记录,4、网站主页链接,5、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
被告雷天均对原告所举证1无异议;
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
证3真实性有异议;
证4无异议;
证5不认可,于法无据。
被告雷天均为证明其答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广州)2012年、2013年国际名酒展览会“酒市网”宣传书刊页面,2、公证书(光盘一张)。
原告千讯网络公司对被告所举证1不认可,来源不明;
证3真实性无异议,无关联性。
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和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载明,2012年11月12日,经审核,雷天均个人备案网站首页网址“www.9shi.net”,网站名称“彩谜网”,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蜀I**备07504973号-2”。
在2012年、2013年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秋季展、春季展的宣传册中载有“酒市网”、“www.9shi.net”等字样的宣传页,进行酒类推销宣传。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载明,2014年7月14日,经审核,千讯网络公司备案网站名称“酒市网”,网站首页网址“www.99shi.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陕I**备14006637号-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第15317677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注册商标“酒市”;
注册人千讯网络公司;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进出口代理;
拍卖;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市场营销;
电话市场营销;
广告;
商业信息;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注册日期2015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
另查明,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2016)川国公证字第72722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6月30日17时20分重新启动计算机后,在百度搜索“酒市网”,除网站首页网址“www.99shi.com”前标有“酒市网”字样外,网站首页网址“www.9shi.net”上亦标有“酒市网”字样,主要开展酒类推销业务。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年8月26日出具(2016)川成蜀证内民字第26744号公证书载明,打开www.baidu.com、www.so.com网址搜索“www.9shi.net”,在结果条目中载有“2008-2010酒市网(www.9shi.net)”字样,主要开展酒类推销业务。
打开www.so.com网址进行网站统计,站点名称酒市网,站点首页http://www.9shi.net,前日浏览次数为0,当日浏览次数54,独立访客14,IP14。
还查明,2016年6月17日,千讯网络公司与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签订的(2016)豪俊委代字第038号委托代理合同载明,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受托人)接受千讯网络公司(委托人)委托并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千讯网络公司与雷天均因商标侵权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期限截止一审诉讼终结或约定的其他情形。
千讯网络公司应于2016年6月17日之前向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3000元,转账账户:户主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成都银行西延线支行,账号1001300000418352。
2016年6月21日,汇款人张钰通过其在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恒口信用社账户向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账号1001300000418352汇款13000元。
2016年8月30日,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向千讯网络公司出具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律师费13000元。
另有2张出具给千讯网络公司的加盖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载明,公证费共计1800元。
本院认为,2014年7月14日,经审核,千讯网络公司备案网站名称“酒市网”,网站首页网址“www.99shi.com”,通过网站提供酒类宣传推销信息。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5年10月21日核准,千讯网络公司注册“酒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进出口代理;
拍卖;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市场营销;
电话市场营销;
广告;
商业信息;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千讯网络公司享有注册商标“酒市”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内的专用权,不受侵犯。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2016)川国公证字第72722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6月30日17时20分重新启动计算机后,在百度搜索“酒市网”,除网站首页网址“www.99shi.com”前标有“酒市网”字样外,网站首页网址“www.9shi.net”前亦标有“酒市网”字样,主要提供酒类宣传推销信息。
本院认为,虽然在千讯网络公司2014年备案网站名称“酒市网”、网站首页网址“www.99shi.com”和2015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酒市”商标前,雷天均的确在先使用“酒市网”、“www.9shi.net”提供酒类宣传推销信息。
但是,雷天均未举证证明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的“酒市网”、“www.9shi.net”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第31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雷天均在2015年10月21日千讯网络公司注册“酒市”商标后,未经商标注册人千讯网络公司许可,仍然在“www.9shi.net”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继续使用“酒市网”提供酒类宣传推销信息,侵犯了千讯网络公司注册商标“酒市”的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雷天均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千讯网络公司主张雷天均停止在其经营的“www.9shi.net”网站上使用“酒市网”提供酒类宣传推销信息,停止在百度、搜狗等其他网站以“酒市网”名称宣传www.9shi.net网站,应予支持。
鉴于千讯网络公司注册“酒市”商标时间较短,且雷天均在先善意使用“酒市网”商标,千讯网络公司要求雷天均在www.9shi.net网站首页及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不予支持。
千讯网络公司未提交其因侵权所受到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同时考虑“酒市网”“www.9shi.net”网站浏览次数较少。
千讯网络公司起诉主张雷天均赔偿损失5万元过高,本院酌定雷天均向千讯网络公司赔偿损失3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千讯网络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千讯网络公司起诉主张雷天均承担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1800元,应予支持。
按《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的计费标准,本案标的金额50000元,律师费最高收取3000元。
千讯网络公司起诉主张雷天均承担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过高,本院酌定雷天均承担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天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经营的“www.9shi.net”网站上使用“酒市网”提供酒类宣传推销信息,在百度、搜狗等其他网站以“酒市网”名称宣传www.9shi.net网站;
二、被告雷天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千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损失3000元;
三、被告雷天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千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公证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千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雷天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