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向仕权丰都县磨石咕噜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3民初8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向仕权丰都县磨石咕噜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谭淑娟,向仕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3民初8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淑娟,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经营者,住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仕权,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谭淑娟、向仕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被告谭淑娟、向仕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谭淑娟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泸州老窖酒(侵害第915682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2.被告谭淑娟、向仕权赔偿我公司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谭淑娟、向仕权负担。

诉讼中,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变更其第2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谭淑娟、向仕权连带赔偿其公司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共计1万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号为第915682号,系驰名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6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

2015年1月28日,接消费者举报,丰都县商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被告谭淑娟、向仕权经营的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销售的泸州老窖特曲涉嫌假冒,扣押了该批酒,经委托鉴定,被告谭淑娟、向仕权销售的泸州老窖特曲系假冒我公司“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谭淑娟、向仕权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泸州老窖特曲酒的行为,系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谭淑娟辩称,我的行为不应认定是对商标权的侵害,不应当承担责任。

我并不知道销售的这两瓶酒是假的,经鉴定后才知道是假酒。

这两瓶酒是别人放在我店里让我代销的,销售后每瓶提成30元。

我的情节轻微,丰都县商务局也未处罚,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望能调解协商处理。

被告向仕权辩称:我早已将魔石咕噜鱼店转让给了谭淑娟,我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举示了如下证据:1、泸州老窖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拟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公证书5份。

拟证明泸州老窖公司系第915682号“泸州老窖”商标的权利人,许可使用期限自1996年12月14日起续展至2016年12月13日,该商标为驰名商标,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泸州老窖”品牌价值1028546万元。

3、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证明书、执法检查现场照片。

拟证明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登记的日期和业主及变更信息,以及被告谭淑娟销售假冒泸州老窖特曲酒的事实。

4、合理费用支出。

拟证明原告支付的市内交通充值费100元、重庆与涪陵往返火车票据31元。

被告谭淑娟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示了如下证据: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拟证明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于2016年7月6日准予登记注销。

2、丰都县商务执法大队《关于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执法检查情况的说明》。

拟证明丰都县商务执法大队对谭淑娟未予行政处罚。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审理后认证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其提交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将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综合评判。

经审理查明:“泸州老窖”商标系泸州老窖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91568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分类第33类(酒),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06年12月13日,尔后,其注册有效期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至2016年12月13日。

2006年5月和11月,泸州老窖公司的“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和“泸州大曲老窖池”被国务院分别评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泸州老窖”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5月,被告向仕权未经工商登记在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秀才路1号附7-8号开办“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雇请谭淑娟为其经营管理;

2014年8月29日,向仕权将“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转让给谭淑娟,“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于2014年9月3日获准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类别为中型餐馆,登记的业主仍为向仕权,2015年5月29日,“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业主变更登记为谭淑娟;

2016年7月6日,经谭淑娟申请,重庆市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的工商登记。

2015年1月28日,经举报,丰都县商务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时,将摆放于“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吧台酒柜的2瓶泸州老窖特曲(52度,500ml,编号分别为02050537399743、03617877032853)予以扣押,后经丰都县商务执法大队委托鉴定,泸州老窖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出具《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假冒。

谭淑娟对此鉴定结论无异议。

丰都县商务执法大队鉴于谭淑娟能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且情节较为轻微,对谭淑娟进行批评教育并涉案的2瓶泸州老窖特曲予以没收,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另查明:泸州老窖公司为维权,支出交通费31元。

诉讼中,泸州老窖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公司系第915682号“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谭淑娟系原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的实际经营。

经查,谭淑娟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2瓶泸州老窖特曲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系假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故谭淑娟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915682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对原告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

谭淑娟以不知道其销售的泸州老窖特曲系假酒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谭淑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假酒系其合法取得,亦不能说明提供者,故其以不知道销售的商品系假冒为由而主张免除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泸州老窖公司的实际损失和谭淑娟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谭淑娟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数量、经营场所位置等因素,酌情确定谭淑娟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因2015年1月28日前,向仕权已将“丰都县魔石咕噜鱼店”转让给了谭淑娟,已不是该店的实际经营者,其也没有销售涉案泸州老窖特曲的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淑娟停止侵害第915682号“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再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的商品;

二、被告谭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谭淑娟负担1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