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35号原告:邓鸿斌,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名利达照明电器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卡。
经营者:周某1,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佛子岭。
被告:中山市洪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层之1。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邓鸿斌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名利达照明电器门市部、中山市洪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5立案受理后,原告邓鸿斌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鸿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鸿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