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367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麦枫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同善里13-19门-底商2。
经营者:王成山,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天津冠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纺织公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魏俊巧。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麦枫食品便利店、天津冠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麦枫食品便利店、天津冠森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