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3344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朱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金福超市,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甘垛镇甘泉村。
经营者:吕宏明。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金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