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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蔡志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738号
案件名称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蔡志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蔡志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738号 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707-A016。

法定代表人:白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志富,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志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23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 辛)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景 坤)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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