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82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克勤大脸鸡排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汝州市望嵩中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390RT5E。
经营者:宋克勤,女,1979年6月5日初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执行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克勤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汝州市克勤大脸鸡排店的经营者宋克勤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汝州市克勤大脸鸡排店的经营者宋克勤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限额1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