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662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鑫佳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夏鸿园,职务不详。
被告:广东成泰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禅炭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勤威,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臣生,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鑫佳廉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成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经当事人和解,原告福州米厂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鑫佳廉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成泰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