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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伟茂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53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伟茂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伟茂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53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俊岳,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伟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苏敏,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伟茂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变更为7000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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