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刑终14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荣丽,女,出生于1975年10月27日,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
2012年9月11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侯审。
2020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荣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渝010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荣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吴荣丽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吴荣丽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吴荣丽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荣丽撤回上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