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5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麻辣小丫食品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二大道2188号二栋一层1066-11号。
经营者:金苗,女,1989年2月23日生,满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萌,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麻辣小丫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