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822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海彪,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xx。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与被告郑海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樱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海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海彪立即停止侵害樱花公司第11类第8574249号商标,停止在闲鱼网店铺的热水器、抽油烟机产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樱花”文字;
2.判令郑海彪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樱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00000元。
诉讼中,樱花中国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确认郑海彪已停止侵权行为。
事实和理由:樱花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致力于生产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保洁柜、电蒸箱、电烤箱、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壁挂炉、水槽、整体厨房等家用厨卫产品。
樱花中国公司的第1209675号“”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
该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且多个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8574249号“”商标于201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经调查发现,郑海彪在闲鱼网开设的“嗖嗖家里咯哦里”店铺使用“樱花”文字,销售多款热水器、抽油烟机产品。
樱花公司认为郑海彪在店铺中使用的“樱花”文字所销售的产品与樱花公司生产的厨卫家电产品是相同商品,该行为构成对樱花公司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为维护樱花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请求。
郑海彪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樱花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属中外合资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
销售自产产品并对公司产品进行维修、安装等售后服务等。
第8574249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空气加热器、换气扇、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微波炉、饮水机、干燥设备商品上,有效期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樱花公司荣誉:第1209675号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
2012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3年,第1209676号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3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
2002年、2005年,樱花牌系列抽油烟机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樱花牌燃气热水器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1209675号商标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20年3月12日,申请人雷宁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证据保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本证书中。
该证书文件名为TSA_VIDEO_202××××××××902.mp4,文件说明:通过时间戳证书(*.tsa)验证的电子数据是由“权利卫士”客户端产生,“权利卫士”使用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
固化保全的视频显示:一台储水式电热水器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标识及“我们为你想的更多!
”、“广东广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外包装上的快递单为天天速运,单号:TT660071848xxxx。
包装箱内的热水器、使用说明书上均标有“”标识,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
2020年3月19日,申请人顾汝嫣通过可信时间戳对购买热水器产品的订单详情、物流信息进行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文件名称为TSA_VIDEO_202××××××××846.mp4,取证内容显示:订单货物是“高端电热水器厂家”卖出的“樱花特价电热水器电家用出水断电速热80升储水式洗”,价格是162元,付款时间2020年3月9日,订单收货地址为吴紫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吉大九洲大道东1066号龙园8号1栋3306。
物流公司为天天快递,运单号:TT660071848xxxx,包裹于2020年3月9日发出,2020年3月11日代签收。
点击卖家“高端电热水器厂家”,网页跳转至闲鱼账户“嗖***里”,卖家介绍写有“来闲鱼1151天,卖出过6755件宝贝。
”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陈震聪过可信时间戳对购买热水器产品的订单详情、物流信息进行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文件名称TSA_VIDEO_202××××××××525.mp4,取证内容显示:使用手机登录闲鱼APP,点击进入名为“嗖嗖家里咯哦里”的账户并进行浏览。
账户昵称“橙子601”,头像是法定代表人为郑海彪的营业执照照片,个人简介写有樱花热水器厂家直销,内有35条产品链接,评价587条,动态938条,动态显示卖家卖出去的产品大多数是电热水器。
账户内展示的多款热水器及抽油烟机的名称均标有“樱花”二字,如“全新樱花正品家用储水式”、“樱花特价热水器”、“全新樱花抽油烟机”等,价格为162元-480元不等,其中热水器产品介绍中写有“全新热水器厂价批发,价格实惠有意私聊。
工厂批发,量大从优!
”内有产品评论的图片显示热水器的包装箱上有“广东广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
樱花公司在上述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打印。
诉讼中,樱花公司提交了淘宝网的披露信息,该信息显示“嗖嗖家里咯哦里”账户的使用人为郑海彪。
樱花公司认为郑海彪在闲鱼网账户“嗖嗖家里咯哦里”中使用“樱花”文字宣传产品,构成对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的侵犯。
双方未能对樱花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及郑海彪的获利进行举证。
但樱花公司认为郑海彪具有批发和销售的情节,且销售的热水器价格低廉,标注的厂家为空壳公司,有明显的安全隐患,应对郑海彪加大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樱花公司提交的淘宝网披露信息显示“嗖嗖家里咯哦里”的真实姓名为郑海彪,且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取证视频显示“嗖嗖家里咯哦里”账户头像图案为法定代表人为郑海彪的营业执照。
因此,在郑海彪未到庭抗辩及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闲鱼网账户“嗖嗖家里咯哦里”的使用人为郑海彪。
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取证视频显示,涉案闲鱼账户“嗖嗖家里咯哦里”所卖的电热水器多数标有“全新”二字,动态显示该账户已卖出去的电热水器数量较多,且评价高达587条。
同时,该账户内写有“樱花热水器厂家直销”、“来闲鱼1151天,卖出过6755件宝贝”、“工厂批发,量大从优”等宣传。
账户内展示的多款热水器及抽油烟机的名称均标有“樱花”二字,如“全新樱花正品家用储水式”、“樱花特价热水器”、“全新樱花抽油烟机”等。
郑海彪在“嗖嗖家里咯哦里”账户的电热水器、吸油烟机产品名称中使用“樱花”字样,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此外,樱花公司第8574249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了电热水器与吸油烟机。
经比对,郑海彪使用的“樱花”字样与樱花中国公司第8574249号“”商标视觉上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来源于樱花公司,或认为其来源与樱花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在郑海彪未能举证其使用上述商标取得了樱花公司的许可,以及其销售的被诉侵权热水器和抽油烟机由樱花公司或其许可的第三方生产、销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郑海彪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樱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本院对樱花公司要求郑海彪就其侵犯樱花公司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双方未能举证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导致樱花公司所受的损失以及郑海彪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樱花司品牌的知名度;
2.涉案账户标注“樱花”字样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金额;
3.“樱花”字样对涉案账户销售产品的价值贡献率;
4.郑海彪的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主观过错程度;
5.樱花公司为制止侵权委托律师出庭需支付费用,酌定郑海彪向樱花中国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海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已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0元,被告郑海彪负担230元,并直接向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