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00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上匠传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静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举辉,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冠军,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巨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美骄,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上匠传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巨臣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