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714号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东2号2栋、3栋、4栋。
法定代表人:谢运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胡厚财,均系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美家具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第五工业区**幢。
经营者:柳森亮。
被告:柳森亮,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温德康,均系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简一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汉塘西路南十四巷12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燕、邱文杰,分别系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司法务。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美家具制造厂、柳森亮、广州简一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