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88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特别授权),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联众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高阳中路16号。
经营者:沈宏辉,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兵(特别授权),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戴兵,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联众百货超市、戴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