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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卓添、梁群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辖终622号
案件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卓添、梁群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卓添,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梁群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卓添,男,汉族,1949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琴,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霞,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462669。

法定代表人:高振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彤,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峰,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群英,女,汉族,1950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李卓添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及原审被告梁群英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卓添上诉称,一、本案立案时间应当不早于2016年6月29日五天的时间,此时上诉人早已服刑完毕,不属于被监禁人员,而该时间,梁群英被羁押的场所为广东省女子监狱,不属于越秀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本案不能适用对被监禁人员的立案管辖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八条所规定的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一年以上,应为被告被实际监禁的具体期间,而并不包括未判决前的羁押期间或者并非是判决书确定的宣告刑。

上诉人在越秀区看守所被监禁的实际时间仅为一个月零两天,不符合法律规定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三、本案争议的是地域管辖的问题,越秀区看守所所在的区域为广州市萝岗区,根据管辖的地域性原则,越秀区人民法院也不合符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的规定,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撤销(2016)粤0104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同仁堂公司答辩称,一、李卓添收到起诉副本的时间不能改变当时的立案管辖;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虽未设立于越秀区行政区域内,但属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内设机构,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直接管理,由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该处监禁人员应当认定为监禁于越秀区,并由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据前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使诉讼管辖权;

三、答辩人因商标被侵权案件已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出多起诉讼,该院并已就其中部分案件作出裁决,本案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有利于裁判标准的统一;

四、如贵院认为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公司同意将本案移送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同仁堂公司不存在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情形,适用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据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荔湾区,该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卓添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符合民诉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同仁堂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卓添上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卓添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李卓添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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