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641号之一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5800GranitePkwy,Suite600,Plano,Texas,UnitedStates)。
授权代表:RoseMarieE.Glazer,该公司总法律顾问和秘书。
委托代理人:汤兰香,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维,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海丰路1178号。
法定代表人:应正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鸿机电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泰鸿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0元,保全费人民币30元,合计人民币23780元,由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