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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美友超市有限公司河滨店、连云港美友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265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美友超市有限公司河滨店、连云港美友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连云港美友超市有限公司河滨店;连云港美友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65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美友超市有限公司河滨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河滨广场3号楼底层门面房东3户。

经营者:董杨。

被告:连云港美友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马善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美友超市有限公司河滨店、连云港美友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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