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0044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莉。
被告:东莞市凤岗大博金硅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营业执照441900602878569。
经营者:李应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凤岗大博硅胶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