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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悦诉广州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吉01民初641号
案件名称刘悦诉广州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悦,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641号原告:刘悦,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和光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校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义,总经理。

原告刘悦与被告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悦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刘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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