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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与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60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与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山西孔村125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孔志红,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山西孔村12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组织机构代码79119995-9。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为与被上诉人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据此,上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产品涉嫌侵害他人专利权,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上诉人不存在侵害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问题,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地。

但为了使本案合理解决,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以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其在东莞市购买了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通过网络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交了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2014)粤莞东莞第031339、(2014)粤莞东莞第031593号公证书,证明其委托代理人在东莞市通过网络购买、收货的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东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属于实体审理问题,本院现不予审查。

综上,永康市象珠宏远索具厂认为其没有侵权,故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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