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817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玉井居委松福街108号2座。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财通塑胶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邬家岙村。
经营者:谢财,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审理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财通塑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