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29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尧塘同春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北大街**号。
经营者:曾建东。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尧塘同春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