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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与谢兆君、中山市古镇彩兴光源加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565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与谢兆君、中山市古镇彩兴光源加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谢兆君,中山市古镇彩兴光源加工部,黄换珠,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谢兆君,中山市古镇彩兴光源加工部,黄换珠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65号原告: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

住所地一: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H区;

住所地二: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永安路。

投资人:白长永,男,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兆君,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中山市古镇鑫誉灯饰厂经营者。

被告:中山市古镇彩兴光源加工部。

住所地: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永安路。

经营者:黄换珠,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黄换珠,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诉被告谢兆君、中山市古镇彩兴光源加工部、黄换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90193.7、名称为吸顶灯(DMJ5113幻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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