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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中疃镇长河村李新龙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6民初404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中疃镇长河村李新龙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中疃镇长河村李新龙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404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怡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利辛县中疃镇长河村李新龙日杂店,经营场所亳州市利辛县。

经营者:李新龙,男,住亳州市利辛县。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利辛县中疃镇长河村李新龙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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