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070号原告:方存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真,港澳证件号码:V21977()。
被告:深圳奇幻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添娣。
被告: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真。
原告方存云诉被告王真、深圳奇幻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1036××××.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方存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存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泽芳(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