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07号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年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志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红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边文彬。
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聂顺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红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元,退回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