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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百姓人家超市红旗三路店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3民辖终135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百姓人家超市红旗三路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蚌埠市蚌山区百姓人家超市红旗三路店,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辖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百姓人家超市红旗三路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经营者:刘庆凤,女,1959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百姓人家超市红旗三路店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皖0304民初1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有权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蚌埠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轶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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