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高峰,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勇彪,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上诉人徐高峰因与被上诉人吉勇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高峰上诉称,该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临沂市河东区,所以该案应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勇彪以徐高峰销售的内六角扳手九件套收纳盒侵犯了其享有的一种内六角扳手九件套收纳盒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徐高峰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吉勇彪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2016)临兰山证民字第169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徐高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该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山东省除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市之外,其他地区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徐高峰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属原审法院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范围。
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徐高峰的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