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495号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普莱诺市花岗岩公园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查尔斯C.格兰德斯塔夫(CharlesC.Grindstaff),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路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6元,减半收取7353元,由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