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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冠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4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冠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一冠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组织机构代码:738818669。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冠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综合楼407-2(仅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691152301。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冠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史 仲 凯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健(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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