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558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G。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逸尚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联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G。
法定代表人:王亚洲,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力真建材商行,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元城物业公司商场一层茶会3B展厅。
经营者:王国正。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逸尚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力真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黄玮鹏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