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24号原告:泰利托尔康姆有限公司(Teletower.comLimited)。
法定代表人:RichardJamesCalvy,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永安得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安敏,经理。
原告泰利托尔康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永安得力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泰利托儿康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泰利托尔康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利托尔康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泰利托尔康姆有限公司负担。